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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贫办发布重点扶贫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认定历史
发布时间:2013-03-04 丨 阅读次数:

    一、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

  确定重点扶持县,是我国扶贫开发区域瞄准的重要手段之一。1986年第一次确定贫困县,此后进行过三次调整。

  1986年,陆续确定了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县。按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,农区县低于150元,牧区县低于200元,革命老区县低于300元,即列入国家扶持范围。

  1994年,颁布实施《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(1994-2000年)》,对贫困县进行了一次调整。按照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县一律退出,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的方法,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。

  2001年,颁布实施《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(2001-2010年)》,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进行第二次调整,贫困县改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,将东部33个重点县指标全部调到中西部,东部不再确定国家级重点县。同时,西藏自治区作为特殊扶持区域,整体享受重点县待遇,不占重点县指标。全国共有592个重点县,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。

  2011年,颁布实施《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(2011—2020年)》,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县进行第三次调整。新十年纲要规定,“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。各省(区、市)要制定办法,采取措施,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,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。重点县减少的省份,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。”与以往重点县的调整方法不同,本次调整的最大特点是权力下放到省。即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,按“高出低进,出一进一,严格程序,总量不变”的原则进行调整,但不得将连片特困地区内重点县指标调到片区外使用。这次调整,原重点县共调出38个,原非重点县调进38个,全国重点县总数仍为592个。14个连片特困地区内的重点县数量,由调整前的431个增至440个,共增加9个;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重点县数量,由调整前的161个减至152个,共减少9个。重点县中存在的所谓百强县,已被全部调出。

  二、关于连片特困地区县

  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。2011年,按照集中连片、突出重点、全国统筹、区划完整的原则,以2007-2009年3年的人均县域国内生产总值、人均县域财政一般预算性收入、县域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与贫困程度高度相关的指标为标准,这3项指标均低于同期西部平均水平的县(市、区),以及自然地理相连、气候环境相似、传统产业相同、文化习俗相通、致贫因素相近的县划分为连片特困地区。在划分过程中,对少数民族县、革命老区县和边境县采用了增加权重的办法予以倾斜照顾,在全国共划分出11个连片特困地区,加上已经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、四省藏区、新疆南疆三地州,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。

  进入以上14个片区的县共有680个,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440个,民族自治地方县371个,革命老区县252个,陆地边境县57个。